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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贺xx与贾XX、李XX恢复原状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xx,系王xx之妻。

委托代理人宋xx,陕西省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xx。

法定代理人,李xx,系贾xx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上诉人王xx、贺xx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10)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二位上诉人因故未到庭,特别授权代理人宋xx及被上诉人贾xx的法定代表人李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二原告与二被告系邻居,二原告居西,二被告居东,2006年二被告拆旧房建新房,将庄基升高,将老界墙留给二原告使用,房屋建成后,二被告在家门前空地周围建有花墙,种植蔬菜,并不定期浇水,将两家相邻的一段土界墙不断侵蚀,原告李xx找村上调解未果,2010年2月22日晚,土界墙突然倒塌,并将二原告家门房压倒,村组多次调解未果,原审判决:一、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恢复原、被告之间的土界墙及二原告房原状,或者赔偿二原告损失8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负担。宣判后,王xx、贺xx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在家门外空场周围建有花墙,虽种植蔬菜,并不定期浇水,但并不会给两家相邻的一段土墙造成侵蚀,也不可能造成危害,倒塌等由提起上诉。

二审查明事实同原审。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邻里关系,本应和睦相处。上诉人在家门前种菜,应考虑到浇水可能侵蚀土墙,造成危害,但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导致土墙倒塌,对造成土墙倒塌的损失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处正确,应予维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二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俞淑华

审判员李华

代理审判员张效虎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田培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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