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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4月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建勇、代理检察员张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12点左右,被告人邵某伙同他人窜至西华县X乡敬老院内,将王XX家的山东巨力牌农用机动三轮车盗走,价值18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X陈述,证人张XX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07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12点左右,被告人邵某伙同他人窜至西华县X乡X村东头北侧一家没有院墙的家盗窃一辆旧四轮车头,后三人又窜至田口乡X村,将陈XX家的四轮拖斗盗走,价值1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XX陈述,证人张XX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07年12月29日夜里12点左右,被告人邵某伙同他人窜至西华县X镇化肥厂南侧加油站附近的一胡同内,将王XX家时风牌机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83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X陈述,证人张XX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的综合证据有:

1、被告人邵某的户籍证明。

2、证人张XX对邵某的辩认笔录及说明。

3、西华县公安局抓获经过及发破案报告。

上述证据亦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人邵某共参与盗窃3次,盗窃金额共计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认罪、悔罪,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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