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刘国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景建和,河南景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乙,女。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高某某、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某甲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甲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张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亮
审判员马清来
代理审判员鲁金焕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关亚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