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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XX与孙XX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寇XX

上诉人孙XX因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华县人民法院(2009)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1995年10月12日,原告与村X组签订了退水坑承包协议,内容为原告承包本组位于被告庄基南的退水坑东西长38米,东边宽18米,西边宽13.5米,面积0.92亩,另外南靠曹争朝段西宽2米,长10米,计面积0.3亩,两段共计1.22亩,每年共计15元,每5年交款一次75元。承包期30年,承包期内不能转包他人。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交清5年承包费75元。1996年原告在该地种植水飞蓟。同年10月16日,因被告将麦草堆放在上述承包地内双方打架,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997年农历腊月28日,原告之弟孙百宏向被告索要协议约定的2000元赔偿款时,未经原告同意,与被告达成将原告承包地靠近被告处0.2亩地转包给被告的协议,被告当即付给孙百宏转包费50元,并对原告的水飞蓟予以赔偿。同时划清界线,被告拉土垫高了部分地面。原告知道后,即对孙百宏的做法表示不同意,拒收转包款。1998年4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同年6月6日,本院作出判决:二、被告寇XX自行清除其宅基南东至东邻,南至曹争朝耕地4米退水坑中的附属物,恢复原状,二个月内交给原告经营。1998年9月2日原告申请执行,被告已按判决将退水坑内的附属物清除,并赔偿了损失。但原告认为土地面积不够,因判决没有具体长宽尺度,无法执行,原告收到赔偿款后,案件执行终结。1998年12月1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1998)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恢复其承包地原貌并赔偿损失。本院经审查,驳回了原告申诉。2006年8月,原告再次起诉本院,要求被告返还侵占的0.1亩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此间该村X组将原告在大桥下淤淹的一块地补划到该承包地的东边,原告将其修整为一起。审理中,经现场勘查,原告的该承包地西边宽16.2米,东边宽24米,南边东西长44.9米,北边是不规则形。原告提交的退水坑承包协议,经核查属实,应予认定。其中北侧一片土地长宽尺度明确,面积应为0.89亩。南侧一块土地长宽尺度与面积不符,但有该片土地原承办人王二羊及证人王正明、王选民证明,该部分土地东西长38米,南北宽为5.3米,其面积与合同所载面积一致,可以认定。被告提交的下庙土地管理所出具的证明,不是其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没有证明被告宅基的合法使用权的长宽尺度,不予认定。原告在原审中陈述村X组将其原大桥下的一块地划到其承包地东边,面积不详,不予认定。原审查明事实后判决:一、被告寇XX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将其后院自南端一行树木向北南北宽2.6米,东西长10米范围内的土地交给原告孙XX耕种,并自行清理高于原告现耕种地地平以上的土方及附着物。二、被告寇XX赔偿原告水玲承包地损失17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付清)。三、驳回原告孙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450元,由被告寇XX承担450元,由原告孙XX承担50元。宣判后,孙XX不服提起上诉。其理由是:1、退水坑合同1995年变更为0.92亩,后变更为1.22亩,原审判决寇XX返还其后院自南端一行树木向北宽2.6米,东西长10米错误,返还面积不够,少了0.1亩。2、应给我损失第一年300元,0.1亩地一年两季各给我50斤的产量。被上诉人寇XX答辩认为:孙XX之弟的协议已撤销,应以合同为准,几次测量孙XX的地够用,与我的庄基无关,其所说的数据没有依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孙XX起诉,要求寇XX返还侵占的0.1亩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且称该村组将其在大桥下被淤淹的一块地补划到该承包地的东边,其将该地修整为一起。但补划土地的长、宽尺寸和面积均不详,导致现在丈量实际耕种面积与合同所载面积不符,无法佐证其主张,故其请求被上诉人寇XX返还0.1亩土地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审依据其与该组签订的合同约定的退水坑西宽尺寸13.5米,加上原承包人王二羊原承包地宽5.3米,共计18.8米,参照该土地实际丈量宽度16.2米,认定并判决被上诉人寇XX返还实际侵占上诉人孙XX承包地宽2.6米,长10米,折合0.039亩,并赔偿其侵占土地范围内的损失。认定事实清楚,符合客观事实和本案实际,故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孙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冉旭峰

审判员王五喜

代理审判员何研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户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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