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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龚某某离婚纠纷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涂光清,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园林第三初级中学教师。

委托代理人谢从标,潜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丁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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