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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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略),初中毕业,农民,住所(略)。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2月1日被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九泰(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锋、祁凌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一x,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一x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3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岳某某与其妻子张二x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岳某某酒后在自家卧室内采用卡脖等方式将被害人张二x杀死在家中。经法医鉴定:张二x系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证据,并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岳某某辩称其是因为被害人患有精神病,导致自己长期压抑,才杀死了被害人。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系夫妻两人因家庭矛盾引发,加之被害人患有精神病、不能控制好自己行为造成两人产生矛盾,被告人没有能够及时排解心中的压抑,最终酿成恶果;被告人并非早有预谋,突然杀死被害人确属临时起意;两人共同生育的两个儿子尚在襁褓中,被害人家属也不希望对被告人处以极刑;被告人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岳某某和被害人张二x(又名张Xx,殁年33岁)于2008年3月订婚,后两人生活在一起,并于2009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因张二x患有精神病,夫妻二人经常发生矛盾冲突。2010年5月12日晚饭后,两人在自家卧室因争抢玩电脑、照管孩子等琐事发生口角,后岳某某独自到客厅喝酒。次日凌晨3时左右,岳某某酒后在卧室内再次与张二x发生冲突,后用双手卡住张二x颈部,致其窒息而死。经法医鉴定:张二x系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郏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10年5月13日7时34分接到郏县X镇X村民张一x报案称,其女儿张三x(二、三十岁)于昨天晚上在其位于郏县县城欧洲花园2#楼X楼家中被人杀死。

2、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记载了案发现场的情况,证明现场提取血迹5处、裁刀一把、刀片一个。

3、河南省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尸检照片,证明被害人张二x系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4、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公(刑)鉴(DNA)字【2010】X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记载显示:(1)现场血迹、刀上血迹、拖鞋上血迹、衣服上血迹所得DNA图谱与死者张二x血样所得DNA图谱一致;(2)检验结果不排除岳某某、张二x为岳某文的生物学父母。

5、河南省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明岳某某右上肢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发破案报告,记载了本案被告人归案及案件侦破情况。

7、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8、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第三监狱罪犯档案材料,证明了被告人岳某某的前科情况。

9、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两份、处理物品及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各一份,证明了现场物品处理情况。

10、辨认笔录,证明经混合辨认,被告人岳某某指认出了其作案时所穿衣服和现场。

11、该案补充照片,证明了岳某某所穿白色T恤衫、右小臂伤口、右食指划伤及其家酒柜内白酒、电灯开关上血迹等情况。

12、岳某某与张三x结婚证,证明二人于2009年9月22日登记结婚。

13、公安机关调取的禹州市中医院病例、精神科住院记录及医师艾纪邈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张二x生前患有精神分裂症。

14、证人证言

(1)证人张一x(被害人张二x之父)证言,证明是其报的案。2010年5月13日早上七点十分左右,其女儿张三x的丈夫岳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张三x不中了,让其赶紧过去。其就和现在的老婆张五x一起骑电动车到欧洲城市花园张三x家。是岳某某开的门,进门后,岳某某说张三x把孩子扔出来了,他两点多才睡,张三x自己把脖子割了。其看见岳某某的两个孩子在那,孩子身上有血,没别的人。其和张五x又进卧室里看见女儿张三x在床上躺着,床上、地上、张三x的脖子上都有很多血,卧室里也没别的人。其就赶紧打电话报警了。张三x和岳某某经别人介绍结婚有两年多了,两人经常生气。其女儿张三x还有一个名字是张二x。张三x在许昌禹州市一个医院看了两次病,第一次是2009年三、四月份,第二次是2009年八、九月份。在禹州看病期间,因为想着张三x有精神病传出去影响不好,所以这两次都没有用张三x自己的名字,第一次用的是张三x去世的母亲李xx的名字,第二次用的是张三x姐姐张四x的名字。其听说2010年5月15日,张三x的尸体被岳某某的亲属弄回郏县薛店西关庄岳某某的老家土葬了。

(2)证人岳某x(被告人岳某某之父)证言,证明2010年5月13日早上6点多,其二儿子岳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让其赶紧去他家,说他媳妇张三x不行了,其就骑自行车去了。到了之后其见张三x的父亲张一x准备走,奎正说张三x的后妈在楼上。其上二楼进屋后见岳某某和张三x的后妈正在给张三x的两个儿子穿衣服,其没有见到张三x。岳某某说张三x病犯了,自己用刀割脖子自杀了,别的也没有说啥。过了一会儿,公安局的人就来了。其听说张三x年8月份去禹县精神病医院看过病,2010年又去禹县看过一次,听说张三x在医院看病用过她姐姐张四x的名字。其听说岳某某和张三x办的有结婚证,其觉得他俩感情还可以,其不经常上他们那里去。其听说大儿子岳某x找了亲属把张三x的尸体弄回郏县薛店西关庄岳某庄老家土葬了。

(3)证人张五x(被害人张二x继母)证言,证明张三x和她丈夫岳某某在郏县欧洲城市花园居住。2010年5月13日早上6点30分左右,岳某某给张一x打电话说张三x不中了,要他们赶快去。接完电话,其和丈夫张一x就骑电动车到欧洲城市花园张三x家。进门后,张一x问岳某某怎么回事,岳某某说:“张三x拿住刀,叫自己的脖子割割,人不中了。”听完以后,他们就到张三x的屋内,看到张三x在床上躺着,地上、被子上都是血。看到这情况后,张一x就报警了。之后张一x就离开岳某某家了,其当时留在岳某某家里照看孩子。其当时看了看岳某某家另外两个卧室及卫生间里也没有别的人。其听丈夫说张三x和雷动结婚有半年了,他俩平时经常吵架。其听说张三x看过精神病,还听说张三x的尸体被雷动的亲属弄回他老家土葬了。

(4)证人张四x(被害人张二x大姐)证言,证明张三x自幼上学,大概1996年从平顶山卫校毕业,毕业后到郑州市二附院上班,在郑州上班期间她取得了大专文凭,大约六、七年前去英国留学,在英国呆了大约二、三年。张三x回国后经人介绍和岳某某认识,二人相识后没有领结婚证也没有举行仪式就一起去广州打工。2009年张三x和岳某某从广州回来,回来时带了一对双胞胎儿子。两人回到郏县后在县城欧洲花园内买了一套房子居住生活,张三x一直在家照看孩子没有再上班。张三x从英国回来后精神不正常,其听母亲说张三x在禹县看过病。张三x和岳某某经常吵架,他俩吵架后张三x有时会给其打电话说。两人回到郏县后一直没工作,欧洲花园的房子还是其家人掏钱买的。

(5)证人岳某x(被告人岳某某之兄)证言,证明岳某某和张三x办理过结婚证,他俩的结婚证现在在其家里。其听岳某某说张三x有精神病,还在医院住过院。岳某某和张三x感情不好,因为张三x有精神病,经常犯病,不能正常生活。2010年5月14日晚上,其找了一些亲属把张三x的尸体弄回郏县X镇X村老家葬在自留地里了。2010年7月初,其到郏县X镇欧洲花园岳某某家中,把他家卧室里带血的被子、床单、床上带血的垫子扔了,卧室里血迹也都用拖把拖掉了,把屋里也清理了。其把岳某某家带血的被子、床单、垫子扔到汝河老桥北边河道里了,现在肯定找不到了,因为离现在这么长时间了,汝河老桥也被洪水冲塌了,那些带血的东西肯定被洪水冲走了。

(6)证人赵一x(岳某某和张三x的楼下邻居)证言,证明2010年初其住在郏县X镇欧洲花园X号楼X单元X楼东户。2010年5月13日凌晨4点左右,其在卧室里睡觉时听见楼上有人走动的声音,具体持续多久其也不注意就又睡觉了,那时楼上是否有灯光其家人也没起来看。那天晚上到第二天早上其没有注意小区和单元内是否进入过陌生人,也没发现什么异常情况。

(7)证人赵二x证言,证明其家住房位于郏县欧洲城市花园小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是2007年年底买的,其家人一直没有在那个房子住过。其不认识东隔壁住户的户主,听说东隔壁的男的把他妻子杀死了。

(8)证人秦xx(欧洲城市花园小区保安)证言,证明其于2009年8月份开始负责欧洲城市花园小区大门的保卫工作。其认识岳某某,他是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的住户。2010年5月份的一天其最后一次见岳某某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天晚上其在小区大门门卫室值夜班,值班时小区没什么异常,其巡逻了四、五次,没有注意岳某某家的灯是否亮过。那天晚上小区没有进过陌生人,其也没有看见X号楼X单元进过陌生人,没有注意岳某某家有动静没有。第二天早上七八点,其见小区来了很多警车,听群众说岳某某妻子死在他家里了,过会儿其看见警察把岳某某带走问情况了,之后其没再见过岳某某,后来听说岳某某把他妻子杀死了。

(9)证人薄xx证言,证明其于2009年9月1日开始负责欧洲城市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2010年5月13日上午8点左右,其看见小区院里有很多警车,听院里的群众说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岳某某的妻子死在家里了。过几天其又听说是岳某某把他妻子杀死了。2010年5月13日其没在小区值班,其是12日下午6点下班回家的,5月12日晚上是秦xx在小区内值班。岳某某家西隔壁是赵二x家,赵二x是X号楼X单元X楼西户,X单元每个楼层两户。岳某某家楼下是赵一x家,赵一x家是X号楼X单元X楼东户。岳某某家楼上没有住人,到现在还没装修。岳某某的妻子叫张三x。其没听说2010年5月12日晚上小区有异常。小区里边没有安装监控录像。

15、被告人岳某某供述,供认2008年3月经人介绍其与张三x订婚,后二人就一起去广州打工。2009年8月两人生了一对双胞胎儿子,9月就一起回到郏县,后在县城欧洲花园买了房子。2010年5月12日晚上七点多,其和妻子张三x在家里吃完晚饭后,其到卧室上网。过了一会儿张三x也回到卧室了,到床南侧和其争着玩电脑,其就起来到床北侧睡去了。这时大儿子醒了哭闹,张三x骂孩子,并用脚把他从床上蹬下去了。其下床抱着大儿子到隔壁屋,把孩子哄睡了。这时候,其又听见小儿子哭了,其想着张三x会哄孩子的,就没过去。停了几分钟,小儿子还是一直哭,其起来到卧室里,见孩子在床上哭着,张三x还在上网听歌,其很生气就骂了张三x,张三x也还嘴骂了。其抱着小儿子到客厅沙发上把他也哄睡着了。后其就坐在沙发上喝闷酒,喝了有四五两。因为当时实在生气的厉害,想着日子都没办法往下过了,张三x整天和其吵架,孩子哭成那样她连管都不管,其整天累的要死,一天连三个小时都睡不到,越想越生气,其对着酒瓶喝了有半瓶。这时候张三x从卧室出来了,向其抢酒喝,其没让她喝,后张三x拿了根烟吸着回卧室了。过了几分钟,张三x又出来了,左手夹着烟,右手拿出来一把蓝色的割纸刀在她面前晃了晃,说:“岳某某,你是不是不想跟我过了”其说:“想过又咋着,不想过又能咋着”张三x说:“不想过咱俩都去死。”其说:“想死你去死吧。”张三x转身就进屋躺倒床上了,她躺床上后喊:“岳某某你给我过来。”其抱着孩子也进卧室了,把儿子放到床东头,其也躺倒床上了,张三x在床南侧头朝西躺着,其在她北侧头朝西躺着。张三x说:“是你先死还是我先死。”其说:“你去死吧。”张三x左手拿着刀子,右手摸着脖子右侧自言自语说:“动脉血管在哪里”接着左手就拿着刀子开始朝她脖子右侧划,其见她真拿刀划脖子,就用右手去挡她的手,结果也没有挡住手,其右手挡住刀子了,把刀子碰断了,其右手食指也被刀子划了两块。这时,张三x“啊”了一声,接着开始骂:“岳某某,你咋不叫我死哩,我死了啊”。其当时也刚喝完酒,满肚子都是气,心想:过不成都不过了。其翻身趴到张三x身上,两人面对面,其用身子压住她的身子,用双手掐住张三x的脖子。张三x开始来回挣扎,腿来回蹬,双手抓其胳膊,也不知道她哪只手抓其右胳膊了,把其小臂上抓出血了,其也没有松手,掐了有一两分钟后松手了。其刚松手,张三x的身子弯了一下,头偏到床南侧中间的位置了,接着嘴和鼻子开始往外喷血,喷了一下,把床上、地上都喷成血了,然后其见她的身子又慢慢往床头方向偏过去了,没偏多远就不动了,还没有恢复到其掐她脖子时的位置。这时候,两个孩子醒了哭闹,其把孩哄睡。然后其去洗手间洗了洗手,拿了一条儿子的花毛巾,回到卧室站得到床南侧,用手扶住张三x的头用毛巾把她脸上的血迹擦了擦。这期间其思想很矛盾,还用手按她胸部想着对她施救看能救过来不能,结果按了一下胸口,她脖子的伤口处又出血了,其也没再按,然后用手摸摸张三x的鼻子,发现没有一点呼吸了,其知道张三x已经死了。其把身上穿的白色T恤衫脱下来放到张三x的脚头处,把被子给张三x盖上,盖到她胸口处,把张三x的脸又擦了一遍,擦完之后其回洗手间把毛巾洗洗,放在卫生间水桶上面的小盆里面了。然后其回到卧室东隔壁那屋,拿着手机考虑是报警还是怎么办,想了有四、五分钟,最后决定先给其父亲打电话喊他过来,把其掐死张三x的事儿给父亲说说。当时天已经明了,其先给父亲打了个电话,之后也不知道怎么想的,又给张三x的父亲打了个电话。结果张三x的父亲比其父亲来的早,张三x的父亲进屋一看这情况,就打电话报警了。

案发时其穿的是一件白色T恤衫,前边小布袋上有个标志,其杀害张二x时一直穿着这件T恤衫,直到那天早上,其才把那件衣服脱下来扔在杀害张二x的那张床上了,T恤衫上粘的有张二x的血。张二x身上的创伤其没检查,其见她的左下巴有个伤口,脖子上都是血,没有看见她脖子上伤口的具体情况,别的地方也没注意有什么明显外伤。其妻子张二x还有一个名字张三x,平时都喊她张三x这个名字,张二x是刚刚给她改的名字。其和张二x是2009年下半年办的结婚证,当时结婚证上张二x还用的是张三x那个名字,那时还没改名。案发当晚就其和张二x还有两个九个月大的孩子在家,没有别的人去过家里。其和张二x感情一般,看着有两个小孩了,其才和她一起过日子。张二x去禹州市中医院看过两次精神病,第一次是2009年3月份去的,第二次是2009年8月9日(因为是生完孩子出院后第三天去的,所以记得比较准),其知道2009年8月9日那次看病用的是张四x的名字,张四x是张二x姐姐的名字,当时给张二x看病的主治医师姓艾。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无视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岳某某辩称“是因为被害人患有精神病,导致自己长期压抑,才杀死了被害人”之意见,经查,被害人亲属和被告人亲属的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害人生前确实患有精神病,且夫妻二人经常生气。故该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辩称“本案系夫妻两人因家庭矛盾引发,加之被害人患有精神病,不能控制好自己行为造成两人产生矛盾,被告人没有能够及时排解心中的压抑,最终酿成恶果;被告人并非早有预谋,突然杀死被害人确属临时起意;两人共同生育的两个儿子尚在襁褓中,被害人家属也不希望对被告人处以极刑;被告人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之意见,与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岳某某所犯罪行严重,且有严重前科,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社会危害性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且被告人岳某某能够委托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视为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衡

代理审判员张顺强

代理审判员李某永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何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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