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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琴妨害公务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琴:

你因妨害公务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八月七日作出的(2008)武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和本院于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2008)邵中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对你申诉的理由答复如下:

你申诉提出“两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存在错误,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宣告无罪”的理由,经审查,武冈市公安局遵照武冈市人民政府的批示,组织警力将你母亲殷小云的遗体搬移至邵阳市殡仪馆冷冻保存,是为了保证武冈市人民医院的医疗环境和正常的医疗、生活秩序,同时也为了更好的保存你母亲的遗体,以便更进一步查明死因,所以该行为系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你在武冈市公安局干警搬运你母亲的遗体时,采取向公安干警撒石灰的方法,阻碍公安干警执行公务,造成一名公安干警眼睑烧伤,构成轻微伤的事实,有证人蒋万时、周某某、曾某某、谢某某、廖某某、费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你本人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你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此,你申诉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应予驳回。希你服判息访。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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