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区XX大道东段XX村。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陕西XX(略)事务所(略)。
被执行人XX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XX路XX号。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西安XX公司与XX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觉履行渭南仲裁委员会(2010)第X号调解书确定的x.80元货款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仲裁费7302.50元,执行费7120元。后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表示已与本案所涉及的项目部进行协调,尽快履行该笔债务,并同意先从其单位与西宁市XX总公司的案件执行款中履行本案的给付义务,待本案的项目工程回款后补齐其与西宁市XX总公司的案件款。现本院已从其他案件款中下帐向本案申请人兑付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渭南仲裁委员会(2010)渭仲字第X号调解书的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开运
审判员郭某平
审判员侯晓竹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