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澄城县X乡X村二组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张某某之妻。
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孙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5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正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二申请人张某某、孙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未受偿的6685.80元赔偿款申请领取了债权凭证,该案退出了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恢复执行后,本院执行回被执行人李某某赔偿二申请人未受偿的6685.80元案件赔偿款,现已全额执行到位,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孙某某已将案件赔偿款全额领取。至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民事赔偿部分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闵卫红
审判员路平
审判员左来栓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