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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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盗窃、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0年8月10日河南省扶沟县,汉族,初中毕业,住(略)。2007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8日因涉嫌盗窃、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2010)扶检刑诉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郁玉琴、冯玉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5日夜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马二兵(另案处理)等四人到(略)魏布口村附近盗窃电缆线时剪断一根光缆线。同时还盗割200对电缆240米,价值3520元,同时还造成本地网6446局向语音、数据业务全部中断,150位用户固话信号中断达20个小时。

2009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马二兵等四人到扶沟县X乡X村张某某家中盗窃力之星正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5000元。

2009年10月6日夜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略)聂布口村东盗割30对电缆286米,价值1026元,造成本地网6446局向语音、数据业务全部中断,20位用户固话信号中断达10个小时,当夜被告人杨某某又到吕潭乡X村至前何村附近盗窃50对电缆线100米,价值1529元,造成本地网6443局向语音、数据业务全部中断,25位用户固话信号中断达10个小时。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价格证明、书证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盗割电缆线时剪断一根光缆线,致使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2小时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按有期徒刑七年以上量刑,同时盗割的电缆线价值3520元,应视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情节。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另外两次盗割电缆线及盗窃摩托车,价值共计75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检察机关指控我盗窃电缆线、和摩托车的事实属实。2009年9月5日夜偷割电缆线时,我在外边看人,他们剪断后拉出来时,我也帮助往外拉了。我不知他们剪断光缆线没有。我的行为构不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5日夜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马二兵(另案处理)等四人到(略)魏布口村附近盗割电缆线时,剪断一根光缆线,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六小时。同时还盗窃200对电缆240米,价值3520元,造成本地网6446局向语音、数据业务全部中断,150位用户固话信号中断达20个小时。

2009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马二兵等四人到扶沟县X乡X村张某某家中盗窃力之星正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5000元。

2009年10月6日夜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到(略)聂布口村东盗割30对电缆286米,价值1026元,造成本地网6446局向语音、数据业务全部中断,20位用户固话信号中断达10个小时,当夜被告人杨某某又到吕潭乡X村至前何村附近盗窃50对电缆线300米,价值1529元,造成本地网6443局向语音、数据业务全部中断,25位用户固话信号中断达10个小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了伙同他人三次盗割电缆线的犯罪事实。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09年9月6日早上我起床后发现我家里的三轮摩托车不见了。我的摩托车是力之星大三轮摩托车才买两个月,总价值9200元。3、证人李某证言:那天早上七点多,我到杨某某家后他还在做早饭,我说他咋吃这么晚,他说昨晚与马二兵一起偷电缆线了。4、证人李某某(联通公司机线员)证言:2009年9月6日凌晨零时左右,魏布口至单庄的电缆被盗,被盗有240米,型号200对,价值五千元左右,每米22元,和电缆一块走的一根光缆也被剪断。5、证人陈某某(网通公司工作人员)证言:2009年10月6日晚上吕潭乡X村聂布口东地和罗付庙前何庄的电缆被盗,聂布口往东被盗有300米,价值两千多元,型号是30对,前何的有二百多米,价值一千五百元,型号是50对黑皮铜蕊。6、价格证明:对杨某某家查获的电缆线价格鉴定书,200对型号共240米,购于2007年4月,成新率68%,其价格为21.57×240×68%=3520元,型号50对共×300米,购于2007年8月,成新率73%,其价格为6.98×300×73%=1529元,型号为30对共286米,购于2007年9月,成新率74%,其价格为4.85×286×74%=1026元。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勘验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地点位于扶沟县X镇罗付庙-单庄之间,中心现场位于魏布口至聂布口之间,共被盗割200对电缆240米,伴随电缆的一根光缆也被剪断。8、搜查记录证明:2009年10月7日11时10分至11时45分,侦查人员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在证人李某的见证下,对杨某某的住处搜查,在其家院内豆秸垛下查出50对型号的通信电缆90米,30对型号铜蕊电缆40米,剥去外皮通信电缆内线30.25公斤,还从杨某某家屋内提取钢锯一把,铁皮剪子一把,一头有烧焦的黑皮的钢筋一根,钢筋钩一个。9、扣押物品清单:将在杨某某家搜出的50对电缆90米,30对电缆40米,30对通信电缆286米及已剥皮电缆线30.25公斤扣押。10、发还物品清单:上述被搜查出的赃物已发还给扶沟县联通公司。11、联通公司证明:2009年9月5日夜晚12点,吕潭支局魏布口电缆型号200对被盗240米,光缆被割断,造成本地网6446局向语音、数据业务全部中断。2009年9月5日夜,吕潭魏布口电缆被盗,造成6446局向语音、数据业务全部中断,150位用户固话信号中断达20个小时;2009年10月6日夜,吕潭魏布口30对电缆被盗,造成6446局向语音、数据业务全部中断,20位用户固话信号中断达10个小时;吕潭乡X村电缆被盗,造成本地网6443局向语音、数据业务全部中断,25位用户固话信号中断达10个小时。12、被盗摩托车价格证明,被害人张某某于2009年6月18日购买的三轮摩托车,价值5000元。13、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9月13日刑满释放。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属实,应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二次盗割联通公司的电缆线,又盗窃他人的摩托车,价值共计75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盗割电缆线时将联通吕谭营业部至魏布口段的一根光缆线剪断,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认为联通吕潭营业部至魏布口段的一根光缆线被剪断,造成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因此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盗窃电缆线时剪断一根光缆线,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其该次盗割电缆线的数额3520元,应视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一个犯罪情节。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作案,属共同犯罪。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十月八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月七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阙茂永

审判员李某明

审判员娄本升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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