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喻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柳某某,女。系上诉人喻某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上诉人喻某某因黄某乙诉仙桃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仙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喻某某以争议问题已经得到基本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喻某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喻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移
审判员张伟
代理审判员徐联坤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