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五常市X村大有屯,系沈阳市X区首席餐饮娱乐中心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单勇,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东单三条X号京纺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协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王某利,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鸿恺,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建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王某甲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飞
代理审判员陈洪军
代理审判员刘善超
二O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逄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