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巳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以来,被告人黄某乙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本乡X村杨树林组开办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南召县卫生局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由,分加于2005年2月5日和2008年4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被告会黄某乙立即停止诊疗活动、没收医疗器械、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但黄某乙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开办诊所进行诊活动。2010年8月4日,南召县卫生局再次对被告人黄某乙下达停止诊疗活动、没收医疗器械、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崔××、崔××、崔××、刘××等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的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且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多次进行处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乙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交纳罚金,具备了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其判处三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10年11月5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呈交上诉书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辉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