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江汉油田管理局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彭巍,湖北彭巍(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个体工商户,系周某某之妻。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正联,潜江市广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聂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聂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巍、被上诉人周某某及周某某、邹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正联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别瑶成
代理审判员印坤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