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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聂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江汉油田管理局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彭巍,湖北彭巍(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个体工商户,系周某某之妻。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正联,潜江市广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聂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聂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巍、被上诉人周某某及周某某、邹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正联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别瑶成

代理审判员印坤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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