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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提字第1-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深圳特发信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路X号通讯厂房X层。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启兴,广东星辰(略)事务所(略)。

被执行人监利县广播电视台。

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台台长。

第三人武汉兴达昌科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俊,湖北龙田(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特发信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监利县广播电视台买卖设备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第三人武汉兴达昌科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武汉兴达昌科贸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原件及债权转让通知书和邮寄送达凭证。

经审查,2006年5月31日深圳特发信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债务清偿协议,约定:深圳特发信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对监利县广播电视台享有的债权x.92元(该债权已经法院确认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转让给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清偿所欠债务。2010年8月20日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兴达昌科贸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监利县广播电视台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武汉兴达昌科贸有限公司。2010年9月2日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监利县广播电视台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本院认为,深圳特发信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兴达昌科贸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已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合法、有效。武汉兴达昌科贸有限公司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人的承受人,请求变更申请执行人为武汉兴达昌科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武汉兴达昌科贸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身龙

审判员余培为

审判员魏天红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方晓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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