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200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08年8月28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09年8月20日经屏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林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3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屏南县X乡X村土名“坑尾uW”责任田干农活时,用随身携带的火柴将田园中堆放的干稻草点燃,因当天天气晴朗、风势较大,被告人张某某未能及时控制火势,火势顺着田埂枯草蔓延至旁边荒田坪,继而向上方“山头”山场烧去,从而引发“山头”山场森林火灾。经屏南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山头”山场森林火灾受灾面积165亩,林木经济损失达人民币x.0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山头”山场林木权属证明、气象证明、熙岭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户籍证明、公安机关的侦破报告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屏南县林业局林业规划队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应当预见到在野外用火的行为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因轻信能够避免而擅自在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烧毁森林面积165亩,林木经济损失人民币x.05元的后果,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过失造成“山头”山场森林火灾后,积极参与扑火并被烧伤,灾后有组织亲友对失火山场植树造林,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老年人且系过失犯罪,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对被告人张某某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0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建平
二0一0年六月三5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