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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岭下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黄某丙、林某某、张某某、陆某丁、黄某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屏南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屏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岭下信用社。

负责人陆某乙,主任。

被执行人黄某丙,男,39岁。

被执行人林某某,男,35岁。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44岁。

被执行人陆某丁,女,40岁。

被执行人黄某戊,男,35岁。

申请执行人屏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岭下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黄某丙、林某某、张某某、陆某丁、黄某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8日作出的(2009)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9)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长贯

审判员徐邦长

审判员陈珠艳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郑国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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