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穆某某,男,回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玉朗,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略)物资局。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成杰,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略)房地产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韩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金礼,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某某,男,汉族,住(略)。
上诉人穆某某因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7)太审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2009)周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恢复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07)太审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福生
代理审判员郭金华
代理审判员张志涛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