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峰,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回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某公司与被告隆回某公司、徐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某公司于2009年4月16日向某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23元,依法减半收取4561.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共计7831.5元,由原告长沙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蒋树德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才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