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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某公司诉隆回某公司、徐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民初字第721-2号

原告长沙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峰,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回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某公司与被告隆回某公司、徐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某公司于2009年4月16日向某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23元,依法减半收取4561.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共计7831.5元,由原告长沙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蒋树德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才华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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