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世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路X号A幢二层南侧之三。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总经理。
被告世界客属总商会,住所地: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X号胡忠大厦3501-3502.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主席。
原告深圳世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世界客属总商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世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世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世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世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梅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