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甲(又名万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秦梅,甘肃昱晟(略)事务所(略)。
被告:天水市秦州区X镇X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万某乙,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万某甲与被告天水市秦州区X镇X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雷亚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甲委托代理人刘秦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水市秦州区X镇X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某甲诉称:2005年,平南镇万某小学向秦州区教育局申请盖教学楼,秦州区教育局决定资助18万,万某村委会自筹10万某盖教学楼。约定教师宿舍、厕所、围墙、大门由村委会承担。被告将教学楼及教师宿舍、厕所建设工程承包给原告,期间教育局支付了教学楼的建筑款18万某,村委会支付教学楼的自筹款10万某。2006年底教学楼和教师宿舍、厕所同时交工,被告共欠原告建筑工程款x.28元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以工程超出预算没钱无力支付,需申请秦州区教育局支付为由至今未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x.28元工程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天水市秦州区X镇X村民委员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平南镇万某小学向秦州区教育局申请盖教学楼,秦州区教育局决定资助18万,万某村委会自筹10万某盖教学楼。约定教师宿舍、厕所、围墙、大门由村委会承担。被告天水市秦州区X镇X村民委员会将教学楼及教师宿舍、厕所建设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期间教育局支付了教学楼的建筑款18万某,村委会支付了教学楼的自筹款10万某。2006年底教学楼及教师宿舍、厕所交工,原、被告结算后,被告共欠原告建筑工程款x.28元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以工程超出预算没钱无力支付,需申请秦州区教育局支付为由至今未付。为此,原告特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并经当庭认证、本院依法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承诺书》1份,证实约定教师宿舍、厕所、围墙、大门由村委会承担的事实;
2.《教师宿舍工程结算单》1份,证实教师宿舍造价x.69元的事实;
3.《厕所工程结算单》1份,证实了厕所造价x.59元的事实;
4.《告知》1份,证实了被告给原告承诺于2009年12月30日前付清所欠x.28元的事实;
5.《证明》1非,证实了被告拖欠原告教师宿舍工程款x.96元、厕所工程款x.59元,共计x.28元未付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将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依约交工,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被告理应依约给原告付清工程款。现拖欠的教师宿舍、厕所工程款约定由被告方承担,被告拖欠原告部分工程款不付,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应承担违约的全部责任。故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水市秦州区X镇X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万某甲工程款x.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雷亚红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