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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甲与天水市秦州区平南镇万某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万某甲(又名万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秦梅,甘肃昱晟(略)事务所(略)。

被告:天水市秦州区X镇X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万某乙,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万某甲与被告天水市秦州区X镇X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雷亚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甲委托代理人刘秦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水市秦州区X镇X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某甲诉称:2005年,平南镇万某小学向秦州区教育局申请盖教学楼,秦州区教育局决定资助18万,万某村委会自筹10万某盖教学楼。约定教师宿舍、厕所、围墙、大门由村委会承担。被告将教学楼及教师宿舍、厕所建设工程承包给原告,期间教育局支付了教学楼的建筑款18万某,村委会支付教学楼的自筹款10万某。2006年底教学楼和教师宿舍、厕所同时交工,被告共欠原告建筑工程款x.28元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以工程超出预算没钱无力支付,需申请秦州区教育局支付为由至今未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x.28元工程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天水市秦州区X镇X村民委员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平南镇万某小学向秦州区教育局申请盖教学楼,秦州区教育局决定资助18万,万某村委会自筹10万某盖教学楼。约定教师宿舍、厕所、围墙、大门由村委会承担。被告天水市秦州区X镇X村民委员会将教学楼及教师宿舍、厕所建设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期间教育局支付了教学楼的建筑款18万某,村委会支付了教学楼的自筹款10万某。2006年底教学楼及教师宿舍、厕所交工,原、被告结算后,被告共欠原告建筑工程款x.28元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以工程超出预算没钱无力支付,需申请秦州区教育局支付为由至今未付。为此,原告特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并经当庭认证、本院依法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承诺书》1份,证实约定教师宿舍、厕所、围墙、大门由村委会承担的事实;

2.《教师宿舍工程结算单》1份,证实教师宿舍造价x.69元的事实;

3.《厕所工程结算单》1份,证实了厕所造价x.59元的事实;

4.《告知》1份,证实了被告给原告承诺于2009年12月30日前付清所欠x.28元的事实;

5.《证明》1非,证实了被告拖欠原告教师宿舍工程款x.96元、厕所工程款x.59元,共计x.28元未付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将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依约交工,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被告理应依约给原告付清工程款。现拖欠的教师宿舍、厕所工程款约定由被告方承担,被告拖欠原告部分工程款不付,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应承担违约的全部责任。故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水市秦州区X镇X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万某甲工程款x.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雷亚红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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