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回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男,回族,厨师,住(略)。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雍小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爱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4日晚,被告雍小军酒后到玉泉镇X村于亚春租住的原告赵某某家房屋内找其朋友王玉国,后雍小军妻子赶来找雍小军,和雍小军发生争执,于亚春遂将二人推到院内,原告赵某某见二人在其院内吵骂,遂让二人到院外去,于是雍小军和赵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推搡、撕打,原、被告不同程度受伤,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未果,原告状诉到院,要求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雍小军在2010年3月18日前一次性赔偿给原告赵某某医疗费等2000元。
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冯爱华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陆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