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被告:辛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玉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状诉到院要求:与被告辛某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辛某赛,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经人介绍,于1997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白云飞。双方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无法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辛某赛由被告辛某某抚养,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40元(调解书送达之日起按年支付);
三、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赵玉锋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