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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珠海艺术职业学院与珠海粤园艺术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兴安县城乡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艺术职业学院。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珠海大道广安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坤,广东泰诺(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粤园艺术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X路X号X幢X。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莫杨志,广东华杨(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安县X乡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珠海艺术职业学院因与珠海粤园艺术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兴安县X乡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桂市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珠海艺术职业学院以被上诉人珠海粤园艺术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已提出撤诉申请为由,于2010年6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被上诉人珠海粤园艺术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在此情况下,上诉人珠海艺术职业学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珠海艺术职业学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宝林

代理审判员朱燕峰

代理审判员梁冬云

二O一O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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