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阿若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2255弄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正丰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扶绥县X镇。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新,广西广合(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上海阿若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若玛公司)不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防市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是,一审法院未就防城港市是否有仲裁委员会进行质证,程序违法;本案即使由人民法院管辖,亦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防市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目前防城港市没有设立商事行为仲裁委员会,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且双方亦未达成补充协议,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为无效条款。本案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在防城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宝林
代理审判员黄某群
代理审判员黄某辉
二O一O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