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XX。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蒋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羊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李XX诉被告羊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彭XX、李XX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XX、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彭XX、李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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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唐建军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