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伪证罪于2010年8月15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伪证罪,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1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为涉嫌贪污犯罪的丁某某出庭作证时,推翻其之前看到丁某某盗电的证言,当庭称没见过丁某某调电表,并称原来的证言是出于记恨丁某某,不属实,致使证据发生变化,造成休庭延期审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法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建议书、庭审笔录、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言并隐匿罪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伪证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5日起至2011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冬梅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延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