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女,汉族,1969年7月20生,农民。
被告黄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被告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88年12月20日结婚,婚后生一男一女。男孩黄某龙(19岁),女孩黄某美(4岁),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太大,近几年常因琐事争吵打闹,被告对原告及家庭不尽扶助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儿黄某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
被告黄某乙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能够和好,如果真的和好不了要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不让原告出抚养费,希望再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双方有和好的可能。
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黄某乙于1988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黄某龙,X年X月X日生一女黄某美。起诉前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家庭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双方能够和好为由,请求再给其一次和好的机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以双方能够和好为由,请求再给其一次和好的机会,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所诉感情破裂,证据不足,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贺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柴耀杰
审判员杨小霞
人民陪审员吴玉晓
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杜俊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