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58岁。
被执行人杨某乙,男47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7年9月11日作出的(2007)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某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乙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1日作出的(2007)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某清
审判员张华
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建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