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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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志丹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联社纸坊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工人。

申请执行人志丹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5月31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0年7月13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次日偿还信用社借款x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300元,诉讼费30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了信用社本息,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刘生阳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白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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