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
被告夏某某,男。
本院于2009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舒秀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诉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x元未还,特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夏某某辩称,原告起诉的内容属实,被告同意定期还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夏某某于2009年6月30日向原告吴某某借款x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清,但至今未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夏某某尚欠原告吴某某借款x元,定于2009年8月31日前偿清;
二、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舒秀乔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