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志丹县进龙汽配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志丹县进龙汽配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额x.6元,被申请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指定期限内已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执行长刘生阳
执行员刘西尧
执行员张继荣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白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