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男,45岁。
被告赵某某,女,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判员莫端剑
二○○九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