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XX。
委托代理人贺XX。
被告阳XX。
委托代理人阳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与被告阳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X于2010年4月19日以原告身体存有疾病、生活艰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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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蒋艳辉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