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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XX与被告阳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XX。

委托代理人贺XX。

被告阳XX。

委托代理人阳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与被告阳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X于2010年4月19日以原告身体存有疾病、生活艰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XX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蒋艳辉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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