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47岁,汉族,衡南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XX,男,48岁,汉族,衡南县人。
被告陈XX,男,47岁,汉族,祁阳县人。
本院于201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XX诉被告陈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国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谭胡林、人民陪审员赵文复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追回原告工程款计人民币壹拾壹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捌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及人工工资等费用捌仟元。现查明原告张XX与被告陈XX于2006年元月十三日签订了一份《内外墙装饰合同》,被告陈XX将零陵区X厂外墙装修承包给原告张XX施工,完工后,被告陈XX下欠原告张XX部分工程款未付,原告故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双方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
经双方多次共同协商,107厂工程款已基本上付给了一部分,还余下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贰万元整,限2010年底付清,如超过期限,按合同条款每天处罚金壹佰元整。欠款人陈XX,担保人欧XX。
本案诉讼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国华
审判员谭胡林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梁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