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张XX诉被告陈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女,47岁,汉族,衡南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XX,男,48岁,汉族,衡南县人。

被告陈XX,男,47岁,汉族,祁阳县人。

本院于201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XX诉被告陈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国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谭胡林、人民陪审员赵文复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追回原告工程款计人民币壹拾壹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捌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及人工工资等费用捌仟元。现查明原告张XX与被告陈XX于2006年元月十三日签订了一份《内外墙装饰合同》,被告陈XX将零陵区X厂外墙装修承包给原告张XX施工,完工后,被告陈XX下欠原告张XX部分工程款未付,原告故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双方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

经双方多次共同协商,107厂工程款已基本上付给了一部分,还余下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贰万元整,限2010年底付清,如超过期限,按合同条款每天处罚金壹佰元整。欠款人陈XX,担保人欧XX。

本案诉讼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国华

审判员谭胡林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梁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