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41岁。
被告周某某,男,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9年3月2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了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且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处理了纠纷。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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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黄登飞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