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吕静,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马元欣,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宛龙蒲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刘某某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静,被上诉人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委托代理人马元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驳回起诉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蒲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卧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周飞
审判员李进军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李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