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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蒲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蒲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9日18时40分,被告蒲某驾驶甘x号车,沿羲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到高家湾南山生态园路口时,撞倒正在过马路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于2010年11月22日起诉到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其损失24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蒲某于201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胡某某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000元。

案件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宏伟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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