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本院于201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白菊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1.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2.更改房子的所有权,其中50平方米的面积归被告所有。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24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杨某波由被告张某某抚养。后原告杨某某为给孩子有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遂于2010年12月3日起诉到院,要求依法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子杨某波由原告杨某某直接抚养,被告张某某每月付给原告杨某某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给付时间从2011年1月份起);
二、家庭共同财产中属于原告杨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的部分财产中50平方米的房子归被告张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白菊萍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