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男。
被告周xx,男。
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x诉被告周xxx、胡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剑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傅高松、覃和生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30日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丽丽担任记录。
原告诉称,被告周xxx、胡xx夫妇在荷香桥镇经营鸿升家具厂期间于2008年2月4日、2008年7月18日、2008年8月28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x元。2008年9月,被告周xxx夫妇因欠债太多外出躲债,从此杳无音信。2008年10月20日经被告周xx同意,通过桃花坪水陆派出所三调联动办公室处理了被告周xxx夫妇部分财产,偿还了原告x元。2008年10月1日,周xx以担保人的身份承诺一年后承担x元借款。现被告周xxx、胡xx外出,下落不明,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被告模周xxx、胡xx偿还原告借款x元,2、判令被告周xx连带偿还x元中的x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xx辩称,本人与周x年10月1前没有发生任何经济关系,2008年10月1日晚上在欠条上所写的纯属周x胁迫之下签字;周x违背了2008年11月28日通过隆回县公安局桃花坪中心派出所三调联动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协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被告周xxx、胡x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xxx、胡xx夫妇在荷香桥镇经营鸿升家具厂期间于2008年2月4日、2008年7月18日、2008年8月28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x元。2008年9月,被告周xxx夫妇外出躲债,从此没有消息。2008年10月1日,被告周xx以担保人的身份承诺一年后承担x元借款。2008年11月28日,经被告周xx同意,通过隆回县公安局桃花坪中心派出所三调联动调解工作室,处理了被告周xxx夫妇部分财产,偿还了原告x元,被告周xx付给周x元,现被告还欠原告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周x与被告周xx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周xx替周xxx、胡xx担保向周x借款x元,周x已从隆回县公安局桃花坪中心派出所“三调联动”调解工作室领取周x元(阳睦华经手),周x自愿只要求周xx再承担5000元担保责任,此5000元限周xx于2010年7月5日前付给周x,周x自愿放弃由周xx担保1000元的责任,周xx与周x就周xxx、胡xx与周x民间借贷纠纷再无任何关系;
二、本案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原告周x不要求周xx承担本案诉讼费。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剑超
人民陪审员傅高松
人民陪审员覃和生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