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男,38岁
被告牛某某,男,汉族,38岁。
原告田某诉被告牛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无法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应诉手续,经本院告知,原告田某仍无法提供被告目前的居住地,致使本案无法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目前的居住地,导致本院不能通知被告应诉,属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叶俊凡
审判员杨书凯
代理审判员王海燕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于林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