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上诉人陈某乙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被上诉人谢某某之妻。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少铃,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乙、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某、苏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乙、陈某甲又以双方进行庭外协调为由,于2010年7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民事权利。上诉人陈某乙、陈某甲申请撤回上诉,并未侵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乙、陈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陈某乙、陈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梓安
代理审判员林斌
代理审判员赖昌铅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