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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乙、陈某甲诉被上诉人谢某某、苏某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上诉人陈某乙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被上诉人谢某某之妻。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少铃,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乙、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某、苏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乙、陈某甲又以双方进行庭外协调为由,于2010年7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民事权利。上诉人陈某乙、陈某甲申请撤回上诉,并未侵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乙、陈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陈某乙、陈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梓安

代理审判员林斌

代理审判员赖昌铅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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