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女,1963年生。
被执行人苏某某,男,51岁,汉族,宁德市人。
被执行人孙某某,女,46岁,汉族,宁德市人。
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苏某某、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某某、孙某某应协助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办理座落于宁德市蕉城区X路鹤林弄X号房屋的土地和房产的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宁德市蕉城区X路鹤林弄X号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蒋某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孙某
执行员吴迪华
执行员黄某勤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阮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