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9年7月9日委托执行的周东升没收财产一案的(2009)穗中法执字第X号来函及附件收悉。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东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我院认为应对本案终结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2条的规定,函告你院审查并作出裁定,并将审查结果及时函复我院,我院将依照你院的审查结果来确定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