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人民法院:执行的周东升没收财产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委执字第2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9年7月9日委托执行的周东升没收财产一案的(2009)穗中法执字第X号来函及附件收悉。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东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我院认为应对本案终结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2条的规定,函告你院审查并作出裁定,并将审查结果及时函复我院,我院将依照你院的审查结果来确定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