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53年出生。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8年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刘某某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9)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梁
审判员黄某勤
审判员吴迪华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谢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