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XX,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董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董XX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3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6月双方一起去广州打工。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生气、吵架。2006年10月原告因怀孕回家,但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被告母亲又逼原告引产。原告无奈之下,做了引产手术。2007年春节过后一直与被告分居。2007年5月被告曾提出和被告离婚,但被告又外出打工和原告失去联系。原、被告夫妻关系现已名存实亡,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XX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在2006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被告现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未经过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仓促结婚,婚后发生纠纷后又不能互谅互让,原告虽经劝说仍坚持离婚,由此应视双方感情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董XX与被告张XX离婚。
诉讼费300元,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董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担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安家东
代理审判员李伟军
人民陪审员吕辛
二OO九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