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陈某甲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文灿,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泌阳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苗某,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张毅,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范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喜禄
审判员于俊义
审判员翟贺年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