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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清丰县天马石材厂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华法民初字第1439号

原告清丰县天马石材厂,住所地清丰县X乡X村。

投资人赵现社,该厂厂长。

被告陈某某,男,成年。

原告清丰县天马石材厂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8日向被告陈某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于同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丰县天马石材厂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清丰县天马石材厂诉称,2007年11月,原告承揽了在建工程中国人民银行办公楼的台阶铺设花岗岩工程,由被告负责供应花岗岩。由于被告供应的花岗岩质量不合格,铺设完毕后,出现了大面积的斑渍及泛黄,只能把被告供应的花岗岩石材拆下后又重新购买合格的花岗岩铺设。后经和被告多次交涉,被告拒不退还花岗岩材料款并且不同意赔偿返工费用,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花岗岩材料款x元;被告赔偿因其建筑材料不合格造成的返工损失费x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至x.24元。

被告陈某某未进行书面或口头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清丰县天马石材厂承揽了中国人民银行濮阳中心支行办公楼台阶花岗岩铺设工程。原告清丰县天马石材厂分别于2007年11月13日、2007年11月17日、2007年11月30日、2007年12月10日向被告购入花岗岩材料共计价款x元。被告分别于上述日期给原告清丰县天马石材厂出具了货款收到条。2007年10月份,原告清丰县天马石材厂将从被告陈某某处购买的花岗岩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濮阳中心支行办公楼台阶花岗岩铺设工程。2008年7月26日,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濮阳监理部为原告清丰县天马石材厂出具证明,证明:中国人民银行濮阳中心支行发行库及营业办公用房由我公司监理,2007年10月份施工单位清丰县天马石材厂开始对该办公楼的南立面室外台阶进行铺设,台阶大约总面积为500平方米。同年11月份,施工单位清丰县天马石材厂铺设完毕,所铺设的石材出现大面积斑渍、泛黄、色差明显,严重影响外观质量,不符合规范x-2002第6.3.7条规定。监理单位已向其施工单位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更换成符合标准的石材,施工单位清丰县天马石材厂于2008年7月25日返工更换完毕。同年11月10日,原告清丰县天马石材厂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1、对中国人民银行濮阳中心支行办公楼花岗岩台阶的铺设和拆除人工费进行鉴定;2、对被告陈某某向原告供应的花岗岩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的质量规范标准进行鉴定。当日本院将原告清丰县天马石材厂的司法鉴定申请移送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原告清丰县天马石材厂的两项司法鉴定请求,分别委托给了濮阳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和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同年3月24日,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x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花岗石板材(山东白麻)外观质量不符合标准GB/x-2001要求。同年3月27日,濮阳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出具豫濮站2009建价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花岗岩台阶铺设、拆除施工费用共计x.24元。原告清丰县天马石材厂花费鉴定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某、收款条、证明、照片、鉴定书、鉴定费票据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花岗岩材料,并向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向原告提供花岗岩材料,原、被告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成立后原、被告均按约定向对方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作为销售者的被告除向原告履行货物的交付义务外,还应当对其交付的货物质量承担保证责任。因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花岗岩材料,原告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提出返还货款的请求。同时,原告因使用被告提供的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花岗岩给原告造成的铺设、拆除施工费等财产损失,被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原告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清丰县天马石材厂货款x元;

二、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清丰县天马石材厂财产损失共计x.24元(其中包括:花岗岩台阶铺设、拆除施工费用x.24元、鉴定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4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7份,并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7日内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袁春喜

审判员李志捷

审判员冯志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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