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请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5月15举行结婚仪式(未领结婚证),X年X月X日生女左某芹,X年X月X日生子左某冬。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不能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关系,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并于2005年2月分居生活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位于秦州区X乡X村X号院内的东房5间,靠南的2间半房屋归原告左某某所有,靠北的2间半房屋归被告张某某所有;厨房1间双方共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徐强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孙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