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司机。
本院于2010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赵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存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查明:2010年7月5日14时55分,被告赵某某驾驶甘x号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区X街上玉晶超市门口时,与横过马路的原告母亲杨根连相撞,致杨根连当场死亡,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杨根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详细内容见原、被告签字的协议):
被告赵某某于2010年7月10日前赔偿原告倪某某母亲杨根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x元。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存芳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石娅丽